關于禁止使用含氫氯氟烴(HCFCs)作為清洗劑的公告
為履行《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》和《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》(以下簡稱議定書),根據《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》的有關規定和中國清洗行業含氫氯氟烴淘汰管理計劃要求,清洗行業將全面禁止含氫氯氟烴(HCFCs)的使用。為實現議定書規定的目標,淘汰消耗臭氧層物質,推動行業向低碳環保的技術方向發展,促進產業轉型升級,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:
一、自2026年7月1日起,禁止使用HCFCs或含有HCFCs的混合溶劑作為清洗劑。生產一次性醫療器械產品,按《關于禁止生產以含氫氯氟烴(HCFCs)為硅油稀釋劑或清洗劑的一次性醫療器械產品的公告》(生態環境部公告2023年第29號)的規定執行。
二、本公告所適用的清洗劑是指根據國家標準《清洗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》(GB 38508-2020)中定義的,在工業生產和服務活動中,利用化學溶解、絡合、乳化、潤濕、滲透、分散、增溶、剝離等原理,去除裝置、設備、設施、產品表面的污垢(包括油脂、涂料、油墨、膠質、積碳、粉塵等)而使用的液體化學品或制劑。
三、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督促企業認真執行上述規定,切實做好清洗行業HCFCs的淘汰工作。對違反上述規定使用HCFCs的企業,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。
特此公告。
生態環境部
2025年12月9日
抄送:國家發展改革委、工業和信息化部。
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5年12月10日印發